输变电工程建设应履行哪些环保审批手续??
一是在工程开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GB 8702—2014《电磁环境控制限值》,输变电项目作为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需要经过环保审批。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分级审批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 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跨境、跨省(区、市) ±500kV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 500kV、750kV、1000kV交流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向环境保护部申报审批。
220kV以及不跨省的330、500kV交流项目向省级环保部门申报审批。 省级环保部门有规定的,220kV和110kV交流项目根据其规定报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审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 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在重新报批之前,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变化情况完成环评文件修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二是在工程竣工后,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 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 年第 17 号)规定,列入本公告目录的电网工程:包括跨境、跨省(区、市)±500 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kV、750kV、1000kV交流项目,由环保部负责建设项目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目录以外已由我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 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省级环保部门有规定的,220kV和110kV交流项目根据其规定报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 89 项国务院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规定,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机构的委托按照所在地政府及环保部门的规定执行。 GB 8702—2014《电磁环境控制限值》中明确, 从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角度,100kV 以下电压等级的交 流输变电设施产生的电场、磁场、电磁场的设施(设 备)可免于管理。
信息来源:《输变电环保典型问题沟通手册》 中国电力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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