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形式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规定,以下建设项目需进行公众参与: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2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3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的《输变电工程公众沟通工作南(试行)》(环办函〔2015〕1745号)将公众参与纳入公众沟通工作中,并提出了具体要求。输变电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环评、设计、施工、监理、监测、验收等单位,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实施公众参与工作。输变电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验收调查单位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依照项目分类、环境敏感程度等相应的公众参与要求,与负责审批环评或验收的环保部门商定后,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开征求公众个人和相关团体的意见。

在公众参与的形式中,公示范围为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并应采用便于公众获得的方式,如网站、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公示和公告栏公示。问卷调查的内容应简单、通俗、明确、易懂;问卷的发放数量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等相关因素确定。参加座谈会的代表应包括公众代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代表。听证会在环境信息公开及公众意见问卷调查工作完成后确有必要时召开,按照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要求或参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听证会的有关流程执行。

实施单位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如电话、信函、现场张贴公告、特定网站说明等,向提出意见的个人或组织反馈意见处理情况,特别要注重反对意见的反馈。实施单位应在公众参与实施完成后,对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HJ 24—201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输变电工 程》中对公众参与也进行了规范。

信息来源:《输变电环保典型问题沟通手册》 中国电力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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