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变电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原则与法律依据是什么??
输变电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原则是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对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首先能达到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的目的。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电力工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满足日益增长的生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为此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要求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该法明确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告书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三同时”)。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单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单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
电力发展规划应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环境保护工程应与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或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该《条例》设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专项篇章,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组成内容和报批时间,各级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等具体要求。
再次申述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要求,即,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环境影响评价应以评价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为依据。我国目前环保主管部门核准的输变电工程电场、磁场评价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的HJ/T24-1998行业标准《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2006年,在世界卫生组织明确要求各成员国采纳国际标准,并将其转化为各国强制性标准的背景下,我国标准化主管部门已将制定《高压电力线路、变电站的工频电场、磁场曝露限值和测量方法》国家标准,引入今年工作计划。相信在政府、企业、公众的共同努力下,在世界卫生组织的导向下,在国家标准的支持下,我国输变电工程电场、磁场环境评价工作必将能进一步完善与提高。
信息来源:《输变电设施的电场、磁场及其环境影响》 中国电力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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