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应如何正确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以环发[2006]28号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予以施行。

该《办法》明确了公众参与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1.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等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3. 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外,均应依照该《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进行征求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有说明公众参与的篇章。

根据《办法》的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如下:

一、公众获得建设项目信息的方式

1. 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1)建设项目的内容简述;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3)对环境影响的治理措施;

(4)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5)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6)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和方式等。

上述公告内容可以选择不同方式发布:

(1)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

(2)公开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3)其它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2. 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可选择以下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1)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2)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专题网页;

(3)在公共网站或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链接;

(4)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

3. 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现场调查时所进行的对公众的会议、访问和告知。

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它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

5.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出审批后,在政府网站上公告审批结果。

二、公众参与的意见反映

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信息在上述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它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及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其中应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众代表。对于公众意见的原始资料应存档备查。

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对于公众意见应认真考虑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的说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在做出审批时,应认真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处理建议。

公众认为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对公众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或未采纳理由说明不成立时,可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附具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三、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

《办法》还明确了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方式:

1. 调查公众意见与咨询专家意见。对于调查公众意见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方式,问卷的发放范围应当与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一致,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代表。问卷调查应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完成。咨询专家意见可采用书面或其它方式向个人或有关单位的专家集体咨询。

2. 座谈会和论证会。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应在会议召开的七天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议题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成会议纪要或论证结论,并存档备查。

3. 听证会。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决定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的,会议组织者应在会议10日前公告会议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报名办法。希望参会的个人或组织可据此提出申请,并同时提出自己意见的要点。会议组织者在申请人中遴选参会代表,并在会议5日前通知已选定代表。听证会按规定程序召开并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由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审核签字。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则按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公众了解了上述内容即可正确而充分的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信息来源:《输变电设施的电场、磁场及其环境影响》 中国电力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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