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界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 环办函[2008] 664号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规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该款所称“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是指在同一 个用地范围内建设使用的以下发射设施:

1. 总功率在 200 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2. 总功率在 1000 千瓦 以上的广播台、站。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2008〕664 号“关于界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的复函”中明确了大型电磁辐射设施的释义如上。

输变电设施不属于大型电磁辐射设施。

在 GB 8702—2014《电磁环境控制限值》和 HJ 24—201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输变电工程》中,对 于输变电工程都正式采用“电磁环境”术语,而不称 为“电磁辐射”。

信息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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