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环发[2005]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深刻总结松花江污染事件经验教训,对新上项目严把环境影响评价关的指示精神,从源头防范环境风险,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现就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环评,从决策源头防范环境风险
(一)凡在以下区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布设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江河湖海沿岸,特别是临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等区域;
2、人口集中居住区域附近;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中确定的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及其附近。
(二)对在上述区域已经建成的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结合开发建设规划的调整和后续开发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对上述园区、基地的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可行性与风险性论证。除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相关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环境容量分析、生态状况评价和环境安全分析;
2、产业布局、产品结构、生产规模以及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因素及风险几率分析;
3、环境风险防范及环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方案。
(四)各级环保部门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及时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进行认真审查,并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的有关方案、预案组织论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五)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上述园区、基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严格项目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管理
(一)新建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除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导则》等相关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析建设项目产品、中间产品和原辅材料的规模及物理化学性质、毒理指标和危险性等;
2、针对项目运行期间发生事故可能引起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或事故产生的新的有毒有害物质,从水、气、环境安全防护等方面考虑并预测环境风险事故影响范围,评估事故对人身安全及环境的影响和损害;
3、提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减缓措施,特别要针对特征污染物提出有效的防止二次污染的应急措施。
(二)对扩建及技改项目,应补充对原有工程的环境风险评价,针对存在的环境风险,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搬迁及关闭等改进完善措施。
(三)环境风险评价结论要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主要依据之一。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受理批;经论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
(四)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不得进行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
三、全面排查,防止重大污染事故发生补充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一)对《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已批复的拟建、在建和即将建成投产的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保部门要从政策、规划、环境风险因素等角度进行全面的环境风险排查。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应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做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应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提出补救措施补充完善其内容,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
1、尚未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的,必须在验收材料中补充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并在验收中检查落实;已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的,按前述要求,但无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应补充制定并报原验收部门审核。限期制定和落实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补救措施,报原验收部门审核;
2、尚未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的,必须在上报材料中补充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并在验收中检查落实。
3、排查工作从2006年1月1日开始,2006年2月28日结束。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开展环境风险排查,并于2006年3月10日前将排查结果报我局。我局将派出调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四、开展环境风险后评价
经过排查,发现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和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应针对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开展环境风险后评价,并依照从源头防范的要求,制定、完善、落实环境风险评价管理的有关措施。
五、加强督察和责任追究
(一)在排查和环境风险后评价过程中发现管理部门有越权审批、严重失察等行为的,或者评估单位有敷衍塞责、疏于审查等行为的,必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评价单位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暂停或取消相关责任人的从业资格,并对该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环评资质证书。
(三)建设单位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环保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信息来源:国家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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