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有没有国家以政府法令形式对电磁场作出更严的限制??

世界卫生组织一再强调,限制人体曝露的限值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其限值应该以已确认的健康危害为基础。这一基本立场已经获得国际普遍认同,并已成为国际主流意见。但国际上仍有少数国家,在电磁场健康风险问题上,在持与WHO不同认识的力量推动下,在“针对不确定的风险,有必要采取预防性行动”的名义下,促使政府批准了以议会法令形式颁布的、以“合理降低至尽可能低(ALARA)政策”为导向的公众磁场曝露控制限值,通过法令形式来回避WHO反复强调的曝露标准必须遵循的科学原则。这少数国家包括意大利、瑞士和斯洛文尼亚。

● 意大利的议会法令(No.36/2001)

1992年以前,意大利法令完全采纳国际公认的电场和磁场曝露限值(即电场强度5 kV/m、磁感应强度100 μT)。但出于尽可能降低磁场的意图,2001年意大利议会批准了含有重大争议的法律文件(No.36/2001),规定了三种级别的曝露限值,其中包括为使曝露最小化,十年内应达到的“质量目标”。当时透露的磁场质量目标值为0.5~3μT。据WHO官方文献报道,意大利上述法律被WHO EMF计划第6次国际顾问委员会会议公认为没有科学依据。当时的WHO职业与环境部协调员Repacholi博士在会上指出:“在意大利所执行的监管行动清楚地表明,为什么全球标准协调化具有迫切的需要。科学可以被忽视,低限值可以被宣布,但要实现是困难的,而且费用是起制约作用的。这种倾向一旦进入其它国家,也会演变为一大问题”。会议指出:“在意大利所执行的措施,实际上只会增加而不是减少公众的担心或误解”。2002年7月,WHO EMF计划第7次国际顾问委员会会议,传达了意大利法律事态的新变化,2002年意大利新政府正式决定,不签署该法律,并对重新采用ICNIRP国际导则感兴趣。同时已委托了一个国际委员会来根据科学证据审查意大利法规。然而,据新获得的资料,意大利修改后生效的新法令已于2003年7月8日由议会颁布。这是迄今见到的对工频磁场控制最严的个别国家的法令之一。虽然该法令首先明确接受ICNIRP导则的电场与磁场限值作为曝露限制值(5kV/m与100μT)。但另一方面,该法令针对学校操场、居民住宅、学校以及人员每天滞留超过4小时的敏感场所,制订了24小时时间内磁感应强度平均值为10μT的“注意值”,以及针对上述场所的新电力线路建设的3μT“质量目标值”。作为意大利政府在电磁场环境健康方面的政策取向,与WHO的官方意见相比,存在明显的差异。

● 瑞士联邦“关于非电离辐射保护(ONIR)”的法令(2000年2月生效)

瑞士立法会于1999年12月发布了由瑞士环境、森林与风景局(SAELF)提出的适用于0Hz-300GHz的电磁场保护法令(以下简称“ONIR法令”)。该法令包括两类限值,即“曝露限值”与“预防性限值”。该法令指出:“曝露限值”是为了保护公众免受科学上已确定的对健康的有害影响,从此角度出发,法令采纳ICNIRP的限值。

但是,ONIR认为:只要在技术、运行上可能,并在经济上可接受,应使风险尽可能限制到最低。法令强调了针对各类装置与设备采用预防性限值的必要性,提出根据依据曝露限值的“生物效应”制订预防性限值,以防止“长期危害”。该法令规定的适用于电力线路、变压器、变电站和电气铁道的单一设备磁场控制的“设施限值(ILV)”为1μT。法令指出,ILV限值在“敏感使用场合”必须遵循。法令对现有电力设施与铁道实施豁免,以规避昂贵的代价。将上述法令所强调的各个观点与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针对健康风险及标准制定的原则相对比,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基本观点有着全方位的差异。

按WHO“国际电磁场计划”工作组的评论意见,这少数国家规定的法定限值不是以科学或技术分析为基础的,而是政府采取的政策性行为。这少数国家的行政法令,基本上是上述政府在要求采用“合理降低至尽可能降低”(ALARA)环境预防政策的压力下,作出的政治决策。ONIR在其“解释性报告”中也指出:设定“预防性限值”,首先不是科学问题,而是政治上的考虑。它是“政治家对不确定风险的一种回答”。应该看到,这既不可能起到缓解公众担忧的效果,也难以为具有不同经济状况的其它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引用。

表1列示了目前已收集到的国际上已经制订了与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国际标准限值有较大差异的以法令、法规形式出现的个别国家的控制标准。

1 一些国家限制电场与磁场曝露的政府法令及其控制限值

国家

曝露限值

控制标准

说明

电场强度/kV·m-1

磁感应强度/μT

电场强度/kV·m-1

磁感应强度/μT

职业

环境

公众

环境

职业

环境

公众

环境

职业

环境

公众

环境

职业

环境

公众

环境

俄罗斯

1999.3.20

5(8小时工作)

25(最大)

1(建筑物外生活场所)

0.5(室内)

100(8小时工作)

2000(最大)

50(建筑物外生活场所)

10(室内)

1)“公众卫生流行病学福利联邦法律(No.52-FD)

2)左列控制值是用作划定公共卫生保护区的指标

瑞士

1999.12.23

-

5

-

100

-

5

-

(ILV)1

1)ONIR法令,瑞士环境、森林与风景局颁发

2)ILV:最大额定电流下装置在敏感使用场所的允许产生磁场水平

意大利

2003.7.8

-

5

-

100

-

5

-

注意值:10

质量标准:3

1)36/2001议会法令

2)注意值:针对邻近电力线路的小学操场、居民住宅、学校等

3)质量标准:针对邻近新建、扩建电力线路的上述地区

斯洛文尼亚

1996

-

5

-

100

A10

B0.5

A100

B10

1)政府官方法令No.70-3819/1996摘自[文献41]

2)B为新建或重建的高度保护区

3)A为除B以外的区域及无人居住区

日本

1976

-

-

-

-

3

3

-

-

1)经济产业省(METI)“用电热力设备技术标准”(法令),日本电气安全与环境技术实验室起草


其中:日本1976年,由通产省(METI)颁发了名为“用电热力设备技术标准”的法令,从避免人体在电场中触及带不同电位的金属物体时放电感受考虑出发,将职业与公众允许电场强度限制为3kV/m。据报道,日本国家公共卫生研究所宣称:不存在根据磁场对人体的影响,来监管或制定工频磁场限制标准的迫切性。

基于在电磁环境方面的公众担忧与压力,美国有6个州在90年代已制订了输电线路走廊边缘(20~30米处)电场强度不超过1~3kV/m、磁场强度不超过16~25μT的地方性控制标准,上述地方性控制标准并不能视为曝露限值,也未被美国各权威组织(包括美国全国环境卫生研究所NIEHS的“EMF RAPID研究报告”)所采纳。

俄罗斯则于1999年3月发布了《公共卫生流行病学福利》联邦法律(No.52-FD),该法律把表4-4中的电场与磁场限值作为划定“公共卫生保护区”的指标。

解读上述国家以法令形式对电磁场作出更严限制的限值,可以更深切地体会到,存在于这些法令背后的政策思想正是使世界卫生组织十分担忧的趋势。这也正是世界卫生组织在2006年以WHO名义正式发布《制定以健康为基础的电磁场标准的框架》官方文件,重点就电磁场健康风险的科学评估和强烈要求成员国采纳国际标准发出强呼吁的重要背景。对照本书第2、4章有关的世界卫生组织官方评估结论和国际标准,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上述少数国家的法令与国际主流趋势间存在的重大政策性差异。

信息来源:《输变电设施的电场、磁场及其环境影响》 中国电力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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