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权威导则与标准为何对受控(职业)环境提出了与公众不同的曝露限值??

ICNIRP导则将曝露人群按曝露个体的属性,区分为职业曝露与公众曝露两类。导则将职业曝露(Occupational exposure)定义为个人在完成他们的工作过程中经受的(所有)电磁场曝露,而公众曝露(Public exposure)则定义为公众成员经受的、不包括职业曝露以及医疗过程中的曝露在内的(所有)电磁场曝露。导则针对上述两类个体,按已知会对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曝露阈值,分别给予了大小不同的安全因子,并相应规定了不同的曝露限值。ICNIRP导则指出“职业曝露人群通常是曝露在已知条件下、经过培训、了解潜在的风险并采取了恰当预防措施的成年人。与此相对应,公众则包括所有年龄段和不同健康状况的个体,同时还可能包括特殊敏感人群或个人。在许多情况下,公众成员没有意识到他们已经曝露在电场、磁场或电磁场中。此外,不可能期望公众个人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或避免曝露。正是出于这些考虑,公众曝露限值应该比职业曝露限值更为严格”。显然,ICNIRP导则的曝露限值是按该环境中受曝露个体的属性来区别对待的。在某种情况下,进入某种特定职业曝露环境的个人不一定就是该职业的工作人员(例如,进入微波站或变电站的非电气专业工人或辅助工),因此,在实际处置时,对ICNIRP导则曝露限值的适用性会产生一定的分歧。

有鉴于此,IEEE(与ICNIRP同为WHO电磁场研究计划的协作伙伴)在2002年颁布的C95.6标准中,对曝露限值分别按“受控环境”与“非受控环境”两种情况予以区分,在限值的适用性上更为清晰。

IEEE标准采用如下术语与定义:

● 受控环境(3.1.15款,controlled environment):一个可进入的区域,进入该区域的人是知道在工作中伴随有曝露的可能性,这些人能认知曝露及其潜在的有害影响;或偶然通过设有警告标志的区域;或是公众不可能进入的区域;或进入的人知道可能存在有害影响的区域。

● 公众(3.1.26款,general public):除受控环境中的人以外的所有可能受曝露的个人。

IEEE标准阐明, C95.6标准的目标保护人群分别是公众个体以及在受控环境中的群体。“本标准假设在受控环境中,可采取教育与各种缓解措施来降低对受曝露人体的有害作用。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存在可预料到的有害影响,可以采取与该曝露环境相应的预防性措施来缓解。举例说,这些措施可包括防护手套或防护服、警示性的告示牌、减轻曝露频度或强度的特定工作方法等”。“对于公众,可准入性是不受限制的。公众曝露也包括未被告知潜在曝露或可能的有害影响的个人。公众曝露可能发生在生活区、对公众开放的区域、个人并不预见有曝露的公共场所或者工作者并不知道曝露情况或防止与缓解方法的工作场所中”。

信息来源:《输变电设施的电场、磁场及其环境影响》 中国电力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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