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NIRP导则只适用于短期曝露吗??

ICNIRP导则在其第4节“限制曝露的基础”中明确:本导则的制定是经过对所有已发表的科学文献的全面审核后的产物。审核中应用的原则是评价各种报道结论的可信性。只有经审核后被确认的健康影响才用来作为制订曝露限值的基础。由于长期电磁场曝露的致癌作用未被采信为已确认的健康影响,因而本导则是基于短期的、立即产生健康影响的生物效应来制定的,如神经和肌肉表面的刺激、因接触导电物体而受的电击、烧伤以及因曝露在电磁场下吸收能量而引起的组织温度升高等。关于曝露的长期潜在影响,例如患癌症风险的增加,虽然流行病学研究在可能的致癌效应与低于本导则规定的50/60Hz磁感应强度的曝露水平可能存在联系方面,提供了有启发性但不能令人信服的证据,ICNIRP断定,所提供的这些数据不足以构成制订曝露限值的基础。

IEEE C95.6-2002标准在1.1节“范围”中指出:

在本标准中所规定的曝露限值并不根据长期曝露的潜在影响,这是因为:

1)没有足够和可信的证据可供作出长期曝露于社会公众和职业环境可遇到的水平上的电场和磁场对人体健康是有害的,或是会引起包括癌症在内的疾病的结论。

2)没有确认的机制可作为预示低水平、长期曝露的有害影响的基础。

专门小组已经评估了科学机构和政府机构关于长期曝露方面的文献。这些被复核文献中的最新部分,主要包括英国国家辐射防护局的非电离辐射顾问小组(AGNIR),荷兰卫生委员会,美国环境卫生研究所,英国电气工程师协会,国际肿瘤研究机构,国际非电防辐射防护委员会,以及美国国家科学研究理事会(NRC)等的研究报告和综合评估。

因为上述复核中,没有任何一个作出长期曝露引起的任何危害已经得到确认的结论,所以本标准不提出低于必要的用来保护短期有害效应的曝露限值。

近年来,WHO的官方文件反复强调了对“短期”、“长期”问题的看法:“公众的电磁场曝露通过各种团体制订的导则、标准和法定的限值来调控。其中最重要的是ICNIRP国际导则和各种国家安全标准。导则的目的是避免所有短期和长期的曝露所致的已确认的危害,并在限值中引入很大的安全裕度”;“尽管ICNIRP导则依据的是对所有学科的全面复核,但其限值是用来防止短期曝露相关的健康影响。这是因为ICNIRP认为有关电磁场潜在致癌性的科学资料不足以建立定量的曝露限值”。

注意到ICNIRP(1998)导则规定的工频电场、磁场曝露限值与其前身“国际辐射防护协从/国际非电离辐射委员会(IRPA/INIRC)”于1993年发布的《限制50/60Hz电场和磁场曝露的暂行导则》的曝露限值存在一个明显的差别。即ICNIRP导则在规定了与IRPA/INIRC导则(1993)相同的长时间允许曝露限值的同时,并未对数小时的短时曝露提出允许较宽的短时限值(见表1)。


1 IRPA导则曝露于50/60Hz电场和磁场的限值

曝露性质

电场强度/kV/m

磁感应强度/μT

一般公众

24小时/

每天几小时1)

职业曝露

整个工作日

短时间

5

10

10

302)

100

1000

500

50003)

注 1)但要防止非直接的耦合效应


2)曝露在10~30kV/m的时间可用公式t≤80E计算,t为小时数,E是电场强度kV/m。

3)最大曝露时间为每个工作日2小时。

针对“ICNIRP导则为什么没有对短期(数小时)曝露提出更宽的基本限值和参照水平”的疑问,ICNIRP在1998年10月“对问题与意见的响应”一文中作出了以下正式答复:

ICNIRP没有对短期曝露于极低频场提出更宽的基本限值或曝露参照水平。这是因为极低频场的基本限值是建立在对中央神经系统产生已确定的不利影响之上的,并包含了一个安全因子,这种急性的影响是即刻产生的,而且ICNIRP的观点认为,并没有科学的根据来规定短时间曝露的基本限值。

ICNIRP的该正式答复,明白无误地陈述了其限值对“长期曝露”的适用性。

由此可见,关于“ICNIRP导则只适用于短期曝露”的说法,造成ICNIRP导则不适用于保护公众免受长期危害的错觉,是不正确的。

信息来源:《输变电设施的电场、磁场及其环境影响》 中国电力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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