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标准的安全限值是按什么原则制定出来的??

WHO在其于2006年发布的《制订以健康为基础的电磁场标准的框架》文件中,详细阐述了制订电磁场国际标准的若干重要原则。

(1)关于生物影响与健康危害

按照WHO的定义(WHO,1946),健康是指身体、心理和社交的良好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体弱。

生物影响(效应)是对电磁场曝露的生理反应。一些效应可能是在正常生理苏南人的细微反应,有的可能会导致病理状态,当然也可能对体有益。

由电磁场曝露引起的烦恼或不适本身可能不是病理性的,但是假如发生,可能影响人的身体和心理的良好状态,这种影响有可能被考虑为是健康危害。WHO强调:健康危害是指这样的生物效应,它在人体补偿机制之外会有健康后果,并对健康或良好的身体状态造成损害。

(2)关于科学数据的类型及其可采信等级

电磁场曝露标准是建立在对健康科学各学科的研究基础之上的,包括:生物学、流行病学和医学,同样包括物理学和工程学。所有这些学科在验证是否存在不利健康的影响以及适当的保护水平提供信息等方面,起着重要的单独或者集合性的作用。与标准有关的是提供电磁场生物效应信息的、场源的物理特性、实际的曝露水平和风险中人群的那些研究。

不同的研究与人类健康风险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针对人口中疾病分布和影响这些分布的因素的流行病学研究在人类曝露于某个物剂的健康方面提供直接的信息,因而给予了最高的“权重”。然而,它们可能会受到偏倚和混淆的影响,另外,其基于观察的特性使得难以推断因果关系(除非证据是很强时)。

志愿者实验室研究可在短暂的、急性曝露的生理影响方面给出有价值的意见(虽然由于道德伦理原因,这些研究通常限定在健康人中进行)。动物、组织和细胞培养的研究也是重要的,但给予了较少的权重。动物研究通常预期可提供关于潜在健康后果的定量信息,但其数据可能不能通过外推,提供定量的风险评估,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样本的差异。但是,应该注意到国际癌症研究会(IARC,1995)认为,曝露于任何生物、化学或物理物剂时,假如该风险已由至少两个不同的动物种类所验证,那么对人类也很可能是致癌的。在细胞层次上取得的研究通常用于调查作用机理,但通常不单独作为体内影响的证据。总之,所有的研究类型在确定任何想象中的健康风险的科学似乎可能性时,都起到一定的作用。

(3)关于制订电磁场标准限值的基本原则

世界卫生组织指出,制订曝露限值的目的是防止电磁场曝露的有害健康影响。

(4)关于阈值

《框架》文件明确指出应该在确定阈值水平的基础上设置曝露限值。首先应以对科学数据的健康风险评估为基础,获得曝露阈值水平。阈值可判定为低于该水平的曝露未发现健康危害的最低曝露水平。但由于对生物学影响的认知还不够充分,在确定阈值时会存在一些不够精确的因素,这样就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范围。这种不确定性可以通过设置适当的安全因子来消除。两者结合从而得到最终的曝露限值。这种方法是大多数西方标准,尤其是ICNIRP国际导则和IEEE/ICES标准制定的基础。

该方法要求对所涉及的作用机制有足够的了解,并且推断存在确定的阈值。同时,该方法的前提是假定不存在累积效应,迄今没有低水平的曝露可能引起累积危害的证据。当然,不排除更深入的研究,包括更长期的跟踪研究。没有这种研究,疾病或经过长潜伏期后才显露的健康影响是会被排除在考虑之外的。

确定曝露限值的另一个方法是采用生物学方法,见图1。这种方法把曝露的阈值确定得低于可观察到的生物效应水平。这种方法排除了对生物效应数据进行健康风险评估的必要性,也不需要对作用机理有彻底的了解。WHO指出,这种方法将产生过分保守的标准,不仅限制了技术进步,从损失技术发展带来的利益的角度看,也是不能接受的,因为这种方法所防护的都是存疑的风险。以这种方法为基础,必然会得出明显过低的曝露限值。



(5)关于安全因子

识别和对电磁场曝露的各种健康危害进行定量是相当困难的。这样的判断需要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一旦对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的最低曝露阈值水平被确定,就可以通过安全因子来降低阈值水平,从而得到曝露限值,参见图2。健康保护标准中采用安全因子代表了一种弥补现有的科学知识中未知的或未确定的部分。阈值水平的不确定性来源于很多方面,比如从动物实验数据推断对人类健康的影响、不同类别和个体的敏感性差异、剂量--反应作用统计学上的不确定性、剂量的评估以及不同频率曝露和其它环境因素的综合影响等等。

(6)关于基本限值和参照水平

电磁场曝露限值所定义的基本限值是直接建立在健康影响以及生物考虑的基础之上的。国际导则中使用的物理量反映了与不同频率下健康影响最低阈值相关的不同的剂量概念。只要不超出这些基本限值,就可确认不会发生已知的急性健康危害。

由于基本限值通常是一个难以测量的量,因此为便于实际曝露评估,引入便于实际测量的物理量,称为参照水平(ICNIRP导则)或最大可允许曝露水平(IEEE标准),用以确定基本限值是否可能超出。参照水平或最大可允许曝露水平对应于最不利的曝露条件下的基本限值。超出参照水平并不表示就一定超出了基本限值,但在这种情况下,须检查是否符合基本限值并且确定是否需要附加的保护措施。

(7)关于不同人群的防护

不同人群承受电磁场曝露的能力可能不同。WHO认为,假如科学数据提示了这一点,就应考虑人群中可能存在对强度敏感性的差异。例如,某些药物可能对曝露承受力产生不利影响;患病的人可能对曝露特别敏感。因此,对不同的人群制定不同的限值水平可能是很有必要的。国际导则与标准的限值,均针对电磁场曝露更敏感的人群采用了更大的安全因子。

具体做法是区分普通公众和曝露于已知环境中的成年职业人群。这样的区分是承认职业人群能更好地控制职业曝露的水平和时间,并接受过指导和培训。另外职业人员通常是处在医学监控下的健康的成年人群。相反,普通公众是由不同健康敏感度、不同年龄和可能待遇不同疾病的人们组成。他们无须具备关于电磁场曝露或如何减少曝露的知识。因此在公众曝露限值中加入一个附加的安全因子是合理的。同时也应考虑连续曝露的情况。

有一些标准把怀孕中的职业妇女的曝露限值归类为公众。有鉴于此,WHO在其2006年颁布的《制订电磁场保护法律的范本》文件中,明确推荐对以下职业人群应限定他们的工作环境,以便使他们接受的电磁场曝露与普通公众保持相同,即执行对公众的允许曝露基本限值和参考水平。

● 与公众同处在同一地区或环境中,自然享有为公众提供的服务时的职业人员。

● 已向雇主告知已经怀孕的职业妇女。

● 已知曝露于工作场所的电磁场水平对其体内带有的金属修补物、心脏起博器、去颤器和其他金属电气装置有干扰危害的职业人员。

●  还没有接受过超过公众环境曝露基本限值的工作场所职业训练的人员。

信息来源:《输变电设施的电场、磁场及其环境影响》 中国电力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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